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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的概念
CE 标志并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
CE 标志适用的产品范围
CE 标志认证模式
使用 CE 标志的程序
欧盟国家的其它认证

CE 的概念
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 (标准)” 。“CE Marking”,即 CE 标志,于 1993 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 9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 CE 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换言之,没有 CE 标志,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 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5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CE 标志应运而生。
欧盟国家的技术资讯:
 1. 电压为 230V / 50Hz
 2. 插头有 Class I Class II 二种

CE 标志并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
在《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制定和实施指令的目的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因此准确的含义是: 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CE 标志适用的产品范围
截止 1997 年 12 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 CE 标志的指令如下:
Directive Title
指令名称
CE Ref.
主要指令编号
Entry Into Force
执行日期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199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6
Machines 机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2003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73/23/EEC
midified by 93/68/EEC
1.1.1997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7
Lifts
升降设备指令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
Com Pos.25/94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Proposal:COM(93)319 1.1.1999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管制时,该产品只有在被证明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 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 CE 标志。

CE 标志认证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
内部生产控制
 a) 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
 b)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c)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d)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B
 a)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b)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 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
EC 型式评审
提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B
与型式样品一致 +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B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 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B
产品质量控制 +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 (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B
产品测试 +B
工厂保证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
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
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 (EN29001)。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以下这些常见的一般电子产品按照 Module C+B 模式进行认证,即由 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和证书,工厂签署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 :
 1. 信息技术类 (IT),如计算机及外设
 2. 音频视频类 (AV),如电视机、DVDCD、音响、功放等
 3. 家用电器,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
 4. 无线电及电信终端产品 (R&TTE)
使用 CE 标志的程序
 1. 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 CE 标志的前提条件。
 3. 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后标示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认可认证机构自行施加,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施加。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
欧盟国家的其它认证
除法定的 CE 标志认证外,制造商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其它的认证,如德国的 GS 、 VDE 认证,北欧四国的安全认证等,这些认证长期以来享有盛誉,而且认证过程对产品的要求更为严格,所以进口商或销售代理往往更倾向于销售通过这些认证的产品,也可以说,这些认证不是欧盟法律的要求,而是市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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